福建省龙海市7个月前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早已生效。随着当地一名前法官的举报,一桩看似简单的盗窃案陡起波澜。
举报信曝出该案中“办案人员操纵鉴定造假,将一般治安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的惊人内幕。
刑事鉴定
无人上诉的“结案宣判”
2015年3月4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7号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该判决文书,吴某等当庭认罪,没有提出上诉。而同涉该案、被检方认定为“授意者”的林某则被列入“网上追逃”。
判决文书显示的案情看上去并不复杂。
“2014年4月,吴某等在林某的授意下,从龙海市某厂附近的田地里用吊车盗走一根木头,经司法鉴定该木头市场价格为3794.4元。”
和所有类似的盗窃案件相似,该案经历了事主报案、公安侦查、司法鉴定、检方批捕、审结宣判、被告人领刑。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麦小乐在其辩护词中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被盗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
麦小乐律师所指的是,龙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此前以“标的物灭失”为由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了无实物鉴定。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则根据警方预定的数额要求作出了3794.4元的价格鉴定,直接违反了两高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
麦小乐认为,“价格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也就是说,实物是进行估价最重要的基础。”
据律师调阅的案卷,龙海警方在鉴定委托中称“实物已经灭失”,这与该财物被扣押在公安局的事实明显相悖。
在福建省的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定罪入刑的起刑点恰是3000元,律师据此要求重新鉴定被盗财物的价值。
令人诧异的是,审判当日,坚持做无罪辩护的麦小乐律师突遭解除委托,并遭当事人家属围殴。而宣判后,被告人亦一致表示不再上诉。
接近当地司法机关的知情者透露,被告人律师、当事人及其家属曾在庭前接到“有关方面”的警告:只能做有罪辩护,认罪即可轻判,否则重判。
这也正是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被解除委托并遭围殴的原因。
涉案标的物未曾消失
在结案宣判8个月后,当地一名法律工作者投书民主与法制社,揭开了这桩盗窃案中的层层疑云。
这名居住在厦门的前法官在来信中指称:龙海警方在涉案关键证据的鉴定中刻意隐匿标的物,要求鉴定机关依据预设价格出具意见,涉嫌程序严重违法。
而记者的调查则逐步逼近真相:当地警方涉嫌编织证据链,谎称“标的物灭失”,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按预设价格鉴定,从而“成功破案”。
2015年10月29日,记者在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见到了参与价格鉴定的负责人林志容。林提供的一份出自龙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鉴定委托显示:该局以“标的物灭失”为由,要求该中心以委托书所附的专家意见为依据作出鉴定。
事实上,出现在庭审现场的一份《龙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龙海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证实,被盗财物并未灭失,委托鉴定期间仍处于警方扣押状态。
接近警方的知情者透露:此前在警方多次“劝说”和允诺下,当事人为求避祸,向事主送去4段已经拆解的炭化杂木,被警方迅速认定为被盗财物后扣押。根据当地林业执法部门对杂木价格的认定标准,这些杂木总价1000余元,而在福建省的司法实践中,盗窃罪起刑点为3000元。
该中心最终出具的鉴定结论与警方预设的价格惊人吻合,均为3794.4元。
记者看到的这份编号为龙价认字(2014)360号鉴定结论意见书中,标的物为“一根木头”。既未注明性状、材质,也无实物勘验信息,仅为根据照片及警方提供的证言和笔录作出。
这一鉴定程序直接违反了两高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涉嫌程序违法。根据该办法,对委托材料不完整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拒绝受理。
林志容坦承,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对该案涉案标的物的价格鉴定存在问题”,但这是因为“相信了公安机关关于标的物灭失的陈述和推荐专家的资质和水平”。
林亦称,鉴定报告已告知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15日内要求重新鉴定。“但被告人和当事人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要求”。
并无资格的“鉴定专家”
受龙海警方邀请,对被盗财物“一根木头”进行价格鉴定的专家是龙海市林业局退休工程师徐锦泉。
2015年10月29日,记者在龙海市林业局找到了73岁的徐锦泉,徐现任该市古树名木普查办负责人。面对记者的追问,徐承认,自己看到的经事主确认、被警方扣押的“被盗木头”并非实际鉴定的标的物。徐称,自己看到的是4段已经炭化的杂木。但警方要求自己根据照片显示的木头进行鉴定,“鉴定标的物和被警方扣押的被盗财物不是同一个,也就是说标的物被人为调包了”。
徐回忆,办案人员曾告知他,涉案标的物是一根乌木。自己则依据照片,凭经验判断为松原木,于是作出了每立方米1200元的单位价,约3.16方共3794.4元的鉴定。
根据漳州市林业执法部门关于木材价格认定的文件,松原木规格材的单价上限应为600元。这表明,该专家的鉴定结论高达法定标准的2倍。
在公安机关向物价认证中心提供的专家资质证明中,徐锦泉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工程师。
令人瞠目的是,徐向记者坦承,自己在退休后取得了林业生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并不具备价格鉴定的资格。
徐称,自己仅是“从网上搜索了松原木的市场价格”,据此作出了3794.4元,超过盗窃罪起刑点的价格鉴定。
正是这份符合警方预期,被龙海市物价认证中心无条件采纳的价格鉴定,最终让检方作出批捕决定,让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也让被指为同案犯的另一当事人林某成为被网上追逃者。
10月25日,林某致函民主与法制社,要求在记者的陪同下向福建省检察机关自首,同时举报龙海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造假构陷、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违纪事实。
接近龙海市警方的知情者称,让办案人员执意造假的“原动力”或是破案率考核指标,案件侦查中演变为“编织证据链条”,诱使当事人“返还”本非原物的“被盗木头”。为了回避司法鉴定机构实物勘验,谎称被盗物灭失,要求按预设价格鉴定,最终在公检法的“默契配合”下,顺利完成“破案、批捕、宣判”。
10月29日,记者就此向龙海市公安局政工科求证,但被告知办案人员外出,无法及时回应。截至记者发稿时,该局仍未就涉案标的物鉴定程序被曝违法等问题给出正面回复。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2条的禁令:人民警察不得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等行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身为前法官的举报人呼吁,“希望司法机关及时纠错,维护法律尊严,彰显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