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8日起,漳州市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华安县、常山开发区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第三次(及以上)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这是导报记者昨日从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的。
据了解,此前,漳州市对缴存公积金职工购房认贷不认房,不限定职工已拥有的住房套数及面积。而此次新发布的政策,不管是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还是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均要求首付比例不低于40%(华安县、常山开发区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同时,停止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购、建自住住房,停止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