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7日讯(闽南网记者 梁政 通讯员 城管宣)日前,漳州市颁布的《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据悉,《办法》从规划与规范、许可与备案、维护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制度规范,严明禁止事项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共安全。
根据《办法》,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风貌、区域功能、经营业态、自然人文等因素,突出漳州特色、体现闽南文化。同时,《办法》明确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并提出,以电子设备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得超过国家标准亮度限值或者噪音分贝限值,亮度、颜色、闪烁方式、切换频率不得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相同,不得在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开启,因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以及夜间经济需要延时的,需经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为进一步优化管理体制,《办法》在明确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程序和内容的同时,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户外广告与招牌的设置流程进行简化和规范: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八年,且不得超过设置人使用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期限;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实行备案管理制;利用公共场地、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了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大型户外广告自准予许可之日起,设置人应当在每满一年的次月向原许可的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残缺、污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值得一提的是,漳州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置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我市还将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举报投诉、信息共享等机制,增强监管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