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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漳州市通报一批涉疫典型案例
闽南日报
2022-03-29 09:17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同防”的总策略,发力疫情防控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为疫情防控提供市场监管保障。

近日,该局通报6件涉疫典型案例,旨在督促广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切实承担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

案例一:水果店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3月18日,漳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局转来的东莞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柬埔寨进口冷藏芒果未能提供消毒证明有关情况通报函》,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人某果水果店、洪某仁水果店、某勇水果经营部、徐某辉水果店等4家经营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4家水果经营者均未能提供进口冷藏鲜芒果的消毒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涉嫌未按规定经营冷藏鲜芒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漳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于3月19日给涉案的4家水果店分别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3月18日,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霄县莆美镇莆政路的云霄县某医药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于2021年8月3日购进的10盒酚氨咖敏片(规格24片×5),现场库存37片,已销售9盒83片。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销售上述药品的纸质处方及电子处方,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云霄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三:药店未明码标价销售一次性检查手套案

3月20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信访局投诉件,称漳州某医药有限公司石码药店在销售一次性检查手套时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药店进行现场核查,信访人反映情况属实。该药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明码标价的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案例四:幼儿园厨房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案

3月1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漳浦县旧镇某幼儿园厨房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该幼儿园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元。

案例五:快餐餐馆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案

3月17日,华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华安县华丰杨某豪快餐餐馆和华安县某仔餐馆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当即向两餐馆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为了强化餐饮服务行业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于3月18日,再次对县城的餐馆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两家餐馆拒不改正,从业人员仍然存在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违法行为。华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给予两家餐馆分别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药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为强化药店“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的监管,切实发挥药店“哨点”作用,长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药店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长泰某医药有限公司岩溪药店的货架上待售的OTC药品乙酰氨基酚栓(批号210707)数量四盒,进货单据显示进货日期2022年1月7日,数量十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药品的销售记录和“四类药”登记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长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记者 林 露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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