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卫健委印发《漳州市社会资本办医院级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资本办医院管理,做好社会资本办医院级别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500张床位以下的社会资本办医院。
《办法》明确,根据《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审批权限进行认定,即:2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4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等由市卫健行政部门负责认定。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99张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由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卫健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医院级别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经卫健行政部门校验(含年检)合格;两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以上);两年内无违反卫健领域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情形;符合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院评价得分80分以上。
《办法》规定,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原认定部门予以撤销级别认定:当年校验结论为“暂缓校验”,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当年内发生2次(含2次)以上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当年内2次(含2次)以上因违反卫健领域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的;当年内发现2次(含2次)以上不符合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卫技人员不足等);医院评价得分低于80分,再次评价得分低于80分。
《办法》中还附带了《漳州市社会办医院评价标准》,在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卫技人员执业资格、医院规章制度、检查检验规范、公开医疗收费标准、落实医患沟通制度、病历管理等方面对社会办医院的评价标准进行细化。(闽南日报记者 杨婉真 通讯员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