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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出台试行办法 规范漳州古城国有房产租赁行为
闽南日报
2024-05-13 15:14

日前,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印发《漳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进一步规范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据悉,《办法》适用范围为唐宋子城(台湾路-香港路)历史文化街区内,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的房产,其他历史文化街区、旅游休闲街区内的国有企业房产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对租赁业态、招租方式、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安全管理责任、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具体规定。

在租赁业态方面,基于《漳州古城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及街区业态定位,鼓励引进的业态包括:传统老字号、具有漳州特色的餐饮食品或国内外知名品牌餐饮;漳州获评的中华名小吃、福建名小吃、漳州名小吃、“闽菜馆”及本地特色小吃餐饮类业态;芗剧、布袋木偶戏、锦歌、大鼓凉伞等地方特色文艺活动、传统民俗节庆展演文化类业态;漳州木版年画、剪纸、漳绣、棉花画、竹器、碳精画等本土民间传统工艺、老行当、老手艺、艺术类业态;“漳州三宝”水仙花、片仔癀、八宝印泥等漳州品牌特产、老字号特色商业类业态;特色主题博物馆、艺术馆、书画艺术名家和重要学术机构、工艺美术大师或名人工作室以及民间工艺品交易、展示等主题类业态;特色文创、民俗客栈、温泉等特色文旅类业态;其他符合街区定位要求和业态规划要求、有利于街区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业态。

此外,《办法》中还明确,从事文化产业的经营业主,可视具体情况在中标租金基础上给予租金优惠,对象包括:商务部门认定的从事文化产业的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市级老字号等企业;文旅部门认定的从事非遗类项目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传承人、非遗产品展示等文化产业;工信部门、二轻联社认定的从事传统手工艺展示、民间艺术展示的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等文化产业。享受租金优惠的承租方应在所租赁院落开放80%以上空间,从事与租赁业态相关的传统手工艺展示、民间艺术展示或非遗产品体验区域等,并安排常态化技艺展示,未按要求履约的取消租金优惠。(记者 蔡楠楠)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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