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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漳州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闽南日报
2024-07-01 10:33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漳州市从7月1日起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其中月缴存额(包括个人及单位缴存部分)上限由去年的5896元调整为5968元,下限标准与去年保持一致。

此次调整中,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自然年度: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由于今年未公布新的工资标准,芗城区、龙文区2024年最低月缴存下限均按上年标准196元;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开发区2024年最低月缴存下限均按上年标准182元。

值得注意的是,缴存单位应以2023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2023年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24864元)。测算方法为:2023年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9454元÷12个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3倍=24864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原则上单位只能按同一标准确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黄龙华)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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