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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损坏海绵城市设施 最高罚5万元
海峡导报
2024-10-15 10:59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让漳州海绵城市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

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等问题

《条例》立足漳州海绵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确定住建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规定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老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黑臭水体和易涝点治理、道路改造、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要求,分期分批进行改造,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雨天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符合“四同步”制度,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竣工验收范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

不适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应制定豁免清单。

损坏海绵城市设施,最高处5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行维护人,具体明确了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根据《条例》,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易堵塞物;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禁止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等海绵城市设施;禁止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将由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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