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寿宁县赵某甲以张某某烧毁其果园为由上诉法院,调解后获赔28600元。后经过寿宁县检察院履职过程中发现赵某甲虚假诉讼的行为,对此案件启动了监督程序,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
事情要从一份“穿越时空”的虚假合同引发民事案件说起。2008年2月,寿宁县某乡村民张某某因失火导致同村赵某乙种植的果园被烧毁。案发后,赵某乙向张某某及家人索要赔偿无果。2008年6月份,赵某甲得知后,以帮助赵某乙索赔为由,和赵某乙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06年7月8日的虚假果园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2014年1月19日,赵某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其承包的果园被烧毁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提交了其和赵某乙签订的虚假《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证据。同日,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赵某甲和张某某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某方赔偿赵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