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网7月22日讯 日前,《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拟从8个方面做出规定,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其中,《条例(草案)》还拟放开“金马澎”导游员跨境执业,并在鼓励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促进旅游人才流通等多方面做出规定,在两岸旅游交流合作方面作进一步探索,体现我省特殊的对台优势。
《条例(草案)》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旅游条例》进行全面修订,设立“闽台旅游交流与合作”专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闽台旅游合作机制,结合当地对台区位、渊源关系、经贸交往、民俗文化等优势,拓展闽台在旅游策划规划、行业管理、市场营销、文化创意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闽台旅游资源与产业要素相互融合发展。为了促进我省旅游高标准发展、跨越式发展,《条例(草案)》从8个方面做出规定,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条例(草案)》还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可以在旅游市场准入、旅游服务贸易、合作开发闽台特色旅游资源等方面制定实施特殊政策,推进两岸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对持有台湾领队证、导游证的执业人员,经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部门组织培训及政策法规考试认证,可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直接执业。鼓励和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与台湾旅游行业组织加强旅游合作与交流,支持台湾旅游行业组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