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污染环境罪案一审宣判。经法院开庭审理,刘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案是平潭首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2021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为回收废塑料加工谋利,在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君山片区某村开办废塑料回收加工厂,并进行废塑料破碎加工。翌年3月,刘某某先后两次从外地购买压缩废墨水桶共计22.34吨,并堆放在加工厂内。其间,刘某某还安排工人对这批压缩废墨水桶进行破碎加工,并将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周边水沟。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并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经检测,上述压缩废墨水桶及残留墨水均为危险废物,且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严重超标。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已销售废墨水桶破碎的塑料片600余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1万元进行生态修复。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犯罪未遂等情节,检察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出具从宽处罚量刑建议。”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检察官陈捷亮说。(记者 张哲昊 通讯员 陈为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