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刘某某等三兄弟以扩大粮油加工厂生产为由,高息吸收存款1.5亿余元。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判处刘某某等三人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追缴赃款10847万元,并各处罚金30万元。
据新余市中级法院官网通报,刘某某等三兄弟以月息四厘至一分五厘不等利息,十余年来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至案发时,尚有本金10847余万元不能偿还。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等三兄弟共同经营新余市渝水区新溪一粮油加工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从1994年起,三兄弟共同商议高息向附近村民借款,村民出于高息诱惑及存取款方便等因素考虑,纷纷将家中闲置资金交由该粮油加工厂,并由该粮油加工厂出具借款凭证。
随着借款时间的推移,经村民口口相传,该粮油加工厂的借款辐射范围甚至已涵盖临近县区。
据审计,自1997年10月1日至2014年2月,该粮油加工厂累计吸收存款1.4万余人次,累计吸收存款金额人民币1.5亿余元,还本金额1.4亿元,付息金额500余万元;1994年至2014年2月,累计未还本金1000余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等三兄弟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三人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亲属能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