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致人死亡,不但不积极投案自首,还唆使他人为自己顶罪,自己离开现场。近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5年6月5日上午8时许,王某驾驶无牌号重型自卸货车,在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勉县新街子镇建国村岔路口向北右转弯驶入褒棋路时,逢被害人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至此处,两车发生擦剐,张某及所骑电动车倒地,王某所驾货车随后将张某及电动车碾压,致张某当场死亡,电动车受损。因王某无驾驶证,遂打电话给侄子蔡某,指使蔡某赶到现场,并称自己是肇事者,蔡某答应后,王某离开事故现场。
蔡某赶至事故现场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警后对肇事现场进行了勘查。民警在审查蔡某过程中,发现其言辞闪烁,有可疑之处,经耐心劝解,蔡某交待了顶替王某的事实,民警遂电话通知王某归案。当天中午1时许,王某自行赶到交警大队,供述了自己肇事的经过。后经事故认定,王某在该起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张某系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王某指使他人顶替肇事者,自己离开现场,属交通肇事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成立,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