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用批发来的病死猪肉做成腊肠等贩卖,在运输途中被民警查获时刘某逃跑,一年后终于落网。今日上午,记者获悉,房山法院一审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41岁的刘某是四川人,在北京岳各庄市场附近卖猪肉。
房山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日,刘某在本市房山良乡镇南关铁路道口附近,从任某(已判决)处购买350公斤未经检疫的猪肉用于制作腊肉、腊肠,后在运输该猪肉途中被民警查获。
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测并评估,涉案猪肉兽药残留量均不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要求,超标10倍以上,属于死因不明、未经检疫、药物残留检验不合格的畜肉,足以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严重危害。
作案后刘某在逃,直到2015年3月1日,刘某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庭审中,刘某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