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吃完宵夜回家时,一辆宝马停在小区门口影响进出,他下车朝宝马车头踢了两脚,致使该车左前大灯罩、前保险杠油漆受损。事后,根据宝马车主的损失,罗某赔偿了15100元。
可这事还没完,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9月29日,天元区检察院对罗某提起公诉。
7 月18日凌晨2点左右,罗某吃完宵夜坐朋友的车回家,到小区门口时,他发现一辆宝马挡在小区门口,导致他们的车进不去。于是罗某叫朋友先回去,自己走了过 去。他先问保安这是谁的车,保安回答是小区业主的车。罗某走到宝马车的前脸位置,准备踢车,这时保安冲上来拦住他。但罗某喝了酒有情绪,就朝宝马踢了两 脚,踢完还把自己的住处告诉了保安,让业主来找他。
罗某说,他当时喝了酒,比较气愤。宝马车主发现车辆受损后,及时报案。因涉嫌刑事犯罪,该案立案。经鉴定,该宝马车损失14700元。罗某赔偿了被害人1510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天元区检察院认为,罗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株洲日报 记者 胡文洁 通讯员 罗倩妮 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