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作开发棚改项目中,西安市房管局二分局原局长曾游海多次收受开发商钱财达277万余元。昨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
指控:多次收受开发商好处费
54岁的曾游海从2001年9月至2009年10月任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局长、西安市房地产开发第二公司经理,2009年10月至去年2月,任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简称二公司)经理,去年11月涉嫌受贿被刑拘前,任陕西省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开发管理部部长。
检察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2年1月,曾游海在任二公司经理期间,先后收受陕西华春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好处费共计277万余元。
2009年7月,二公司拟开发西关正街安定坊棚改项目,张某想合作开发,通过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东大街管理所副所长任某(另案处理)送给曾20万元。2014年4月,曾游海在网上发现署名华春轩公司举报二公司开发安定坊项目举报信,担心败露,将20万元退还张某。
2009年9月、2010年1月,张某通过任某送给曾4万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曾先后3次以考察项目名义让张某安排其旅游,收受张某好处费17万元;2010年4月,张某支付曾游海妻姐之子婚宴费用6.8万余元;2010年6月,华春轩公司和二公司签订安定坊棚改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后,张某邀曾游海到韩国旅游,并送上用5万元人民币兑换的韩元。
合同签订后,为表感谢,张某向任某账户转款200万元。2010年11月,曾游海让任为其购买一辆奥迪A6,花费75万余元。后又让任某购买一辆途锐 越野车,花费102万余元,且均登记在任某名下。2011年5月,曾游海让任某将剩余的二十余万元为其支付了房子的装修费用。
检察机关认为,曾游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二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277.8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
对于公诉人指控,曾游海并无异议。在质证阶段,曾游海对公诉人出示的多组证据均无异议,但辩护律师则对多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并不认可。
曾游海的落马源于开发商的举报,对于张某为何举报曾,曾游海说,与张某的纠纷已有两三年,合作失败后没有满足张某退钱的意愿,双方谈不下去,张某就威胁他。
在自行辩护阶段,曾游海说“没有什么可说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除去扣押的两辆车,案发前,曾游海还分别给张某退还了20万元、50万元,认为针对曾游海受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其主要理由包括曾没有利用职务行为为他人利益请托,不具备权钱交易的特征,也不具有受贿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仅是“馈赠行为”。对此,公诉人称:“(二公司与华春轩公司)合作合法,但收受贿赂是违法的。”
审判长:将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宣判
在庭审中,公诉人讲,张某在行贿后,把行贿过程详细记录在日记里。因此,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告诫旁听的党政机关干部:“合议庭常年审理职务犯罪,商人送钱有记录的,比比皆是!”审判长说,此案将在“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施行后宣判。
据了解,修改前的刑法中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是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等几类贪污数额进行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而相应规定了三档刑罚,即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