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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往银行寄存假黄金 “钓”走女教授202万
2015-10-26 10:03
中国新闻网

魏某寄存的假金项链 绘图/刘阳

魏某寄存的假金项链 绘图/刘阳

在深圳,襄阳某高校副教授潘丽邂逅了荆州男子魏某,相同的离异经历,使两人有了更多的话题。在这里,两人很快重拾爱情。

在银行的保管箱里,潘丽见到了魏某寄存的大量黄金。此后,魏某以此为抵押,先后向潘丽借了202万元。

谁知,银行保管箱里的黄金竟是假的。昨日,襄阳警方披露了侦办此案的来龙去脉。

两名离异老乡 深圳重拾爱情

今年51岁的潘丽,是襄阳某高校的一名副教授,2007年离异。此后,儿子跟随打工的父亲到了深圳。

2010年,儿子面临高考,当年4月,潘丽放下工作前去租房陪读。

闲暇时,她到一家房屋中介转悠,想在当地买套房子。在这里,潘丽结识了荆州人魏某。

魏某说自己常炒黄金,还和朋友放贷赚了不少钱。“深圳房价这么高,买房不如买黄金划算。”魏某说。不过,那是首次见面,潘丽只是听听,没有太在意,离别时两人互留了电话。

一周后,潘丽逛商场时,再次邂逅了魏某。“老乡,你买房了吗?”魏某热情地问。

“没呢,哪有这么快。”潘丽笑答。

“那不如跟我炒黄金吧。”说话间,魏某从随身袋子里,掏出一些黄金,比划着说:“买时每克只有197元,现在涨到250元了。”

虽然潘丽并没答应一起炒黄金,但两人的关系更熟络了。魏某也是离异多年,常到潘丽的住所问寒问暖。身在异乡的两人,很快重拾爱情。

保管箱的“黄金”钓走202万元

2010年10月,魏某得知潘丽有数十万元的存款,便提出想借去做投资,潘丽不同意。

魏某软磨硬泡无果,说在深圳一家银行的保管箱里,有他存的价值380万元的黄金,可以拿黄金作抵押,来借她的现金。当时,潘丽的妹妹来深圳看她,两人便跟着魏某去银行验货。

银行戒备森严,工作人员验了魏某的身份证原件、指纹后,开启了保管箱。魏某端出满满一盘黄金,有金佛、金手链、金项链,看起来闪闪发光。

魏某见二人似乎不太相信,随手拿了几件,驾车带着她们来到一家商场,径直走到金银首饰专区。“把你们师傅喊出来。”在柜台前,魏某冲着一个女服务员说。

很快,一名鉴定专家走来,他一手拿着火枪,一手拿起魏某提供的金饰,看了看掂了掂说:“这重量这成色,一看就是千足金,不用烧。”

全程亲眼所见,潘丽和妹妹深信不疑。随后,3人又返回银行,以潘丽的身份信息、指纹密码重租了一个保管箱,将黄金全部转存到新柜中,钥匙由魏某保管。

有了黄金做抵押,潘丽放心地把钱交给魏某去投资,魏某承诺给她3到4分的高息。此后1年内,潘丽不仅拿出所有积蓄,还卖了襄阳的房子,并向朋友借了40多万元,还鼓动妹妹投入60万元,一共陆续交给魏某202万元,约定3年后连本带息归还。

还款日一拖再拖痴情男最后消失

魏某很会哄潘丽开心,他常说和朋友把这些钱去放贷了,收益很高。他们很快会在深圳买房,到时候就结婚。

两人经常往返于襄阳和深圳,魏某作为准女婿,也见了潘丽的父母、兄妹。魏某嘴巴很甜,众亲友对他印象颇佳。

魏某对潘丽更是无微不至。2012年夏,为了教潘丽学开车,魏某将一辆小跑车开到襄阳,顶着烈日手把手当教练,直到她能上路。平常,魏某也是呵护短信不断,潘丽沉浸在甜蜜的幸福中。

2013年,3年的还款期限很快到了。不过,魏某表示再续借一年,等潘丽的儿子大学毕业时再还。当时两人感情正热,潘丽并未多想。

2014年9月,潘丽再次催债,魏某总是推脱。今年春节,魏某没有陪潘丽过年,消失得杳无音讯。潘丽发了很多短信,魏某才回了一条,称自己随国家领导人去国外文化交流,随后电话关机了。

思前想后,潘丽总感觉有些不对,便试着给魏某又发一短信:“我知道你在骗我,我要报警了。”短信发出后没几天,魏某带着一个行李箱回来了,就像什么事也没发生。很快,他又把潘丽哄得很开心,还劝她说:“那么多黄金在你手上,你还担心什么?”魏某随后给了潘丽20万元,没过多久又没音讯了。

这次,是彻底消失了。

无论如何也没想到黄金竟然全是假的

潘丽伤心不已,今年6月,毅然向襄阳警方报警。襄阳市樊城公安分局以魏某涉嫌诈骗进行立案调查,将魏某列为网上逃犯。

办案民警几次南下深圳调查,7月28日,在深圳警方协助下将魏某抓获,并于8月4日押回襄阳,次日,魏某被刑拘。

魏某寄存在银行保管箱里的黄金,经清点,共有300个小金佛吊坠、30条项链、74条手链。然而,今年9月2日,经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鉴定,这些黄金都是假的,小于最低检出限,含量为千分之零点一。

9月18日,魏某在民警、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一份还款承诺书。魏某承诺,2016年9月15日前偿还45万元,2017年9月15日前还清余款,如违反则承担一切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樊城区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能证明魏某在与潘丽交往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得借款;魏某称借款用于放贷,并提供了放贷对象的借条及律师见证书,但借条还未查证属实,尚无法证明借款去向;借款之际,潘丽知道魏某的借款用途,魏某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法证实。因此,魏某涉嫌诈骗罪尚不足以认定,暂未批准逮捕。

目前,魏某已被取保候审,此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文中潘丽为化名)

不对物品真伪负责银行保管箱“只租不管”

昨日,襄阳某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对普通市民而言,银行保管箱业务听起来有点神秘。其实,市民凭本人身份证就可以前去租用。

市民租赁后,可以自主存入或取出物件,但不得存放违禁或易燃易爆、易腐蚀、有异味及放射性等物品。物品存放前,须放入电子查危仪查验,确保不是违禁用品后,才可通过安检通道进入保管箱库区。

在银行的营业时间段内,市民可随时来开启,开箱次数不限。出于对客户隐私的保护,对于用户存入物品,一般不清点、不登记。不过,目前绝大多数银行均会在合同中表示:“银行只对保管箱的安全性负责,不对存入物品的质量和数量负责。”这意味着,银行不对所存物品的真伪负责,只要保管箱没有破损,出现其他损失银行不负责赔偿。

开箱时,银行会严格审核身份,市民先要出示身份证,然后输入箱号并录入指纹,经核对与承租人相符后,银行会开具一张“开箱纸”,工作人员将市民领到自己的保管箱前,双方共同插入各自的钥匙开启保管箱。开启后,工作人员退出保管箱室,由市民自己打开箱子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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