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孙某与李某离婚时,故意隐瞒了其在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10年后,李某发现前夫隐瞒房产,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制晚报(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但孙某需要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140万元。
离婚10年发现前夫隐瞒房产 起诉讨房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所有。
2014年,李某要求孙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时,发现孙某住的房子是他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两人离婚时,孙某隐瞒了实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一审: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
在法庭上,孙某辩称,李某的起诉期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01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房屋是他在分居期间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
与此同时,法制晚报(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离婚协议中,李某分得的公房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时他告诉过李某,故对于该房屋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包含于“汽车等财产内”,属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140万。判决后,孙某、李某均不服上诉。
终审:没过诉讼时效 男方隐匿财产
一中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称其在2014年代孩子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一案时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
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法院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同时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但孙某要给付李某折价款140万,并无不当。
文/记者 洪雪 通讯员 苏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