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云南33名律师和市民以损害利益为由,将云南省政府批复同意昆明长水机场专用高速收费一事告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此起因为批复遭遇民众维权的案件中,云南省政府委派物价局副局长出庭应诉,昆明市政府、云南机场集团、昆明新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
原告王龙得起诉称,其于2014年9月多次往返机场接送朋友,在收费站被第三人昆明新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公司收费200元。机场作为现代都市的必要附属设施,通往机场的高速不应该收费,认为是云南省政府违法批复了云政复(2012)34文件,遂要求确认该文件违法,并予以撤销;赔偿其损失200元。
庭审中,双方就起诉时效,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收费是否对原告生活产生实际影响,原告有没有权力对批复进行诉讼,被告行为是否违法等问题展开交锋。经审理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