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所干警吴某在办公室里突然死亡,将吴某遗体火化三个月后,家属发现吴某有一份30万元的巨额保单,如吴某的死属于“意外伤害”则可获得两倍赔偿60余万元。由于无法明确吴某的死亡原因,家属和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发生了争议,并对簿公堂。昨日,记者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双倍赔付的诉求。
案情:警察猝死是否属“意外伤害”存争议
2012年8月24日,株洲市白马垅劳教所干警吴某在办公室里突然死亡。经勘查,现场既无任何打斗痕迹,也无意外事故发生。据其同事回忆,那时正值盛夏,吴某当天外出考察后返还办公室,突感不适,便躺在沙发上睡着了。等大家发现他很久没有动静赶紧拨打120时,他已经去世了。
吴某工作期间,单位给吴某购买了意外险,当不幸发生后,单位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该公司调查后认为吴某的死亡并非意外事故所致,不属于意外伤害险赔付范围。因家属不想尸检,吴某遗体于三天后火化。
事情到此本已结束,没想到三个月后,家属在清理吴某的遗物时,发现吴某生前还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30万元的两全险。按照合同约定,假如吴某的死亡同时满足外来(比如因他人、他物等造成死亡)、突发、非本意(不是自杀)、非疾病四个条件,就属于“意外伤害”,家属可以获得两倍即60余万元的赔偿加利息,否则,保险公司只能返还30余万元的本金加利息。
由于吴某的家属和保险公司在赔付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吴某的母亲、妻子、女儿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审:不构成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无需双倍赔偿
今年3月,荷塘区法院一审认为,在无法明确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故应推定为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该按双倍赔偿即赔偿60余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10月,市中院二审认为,吴某家属作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双方对“意外伤害”的理赔标准和定义特征等保险条款本身并无异议,只是对吴某死亡原因有争议。吴某家属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吴某的死亡状态系猝死,虽然满足保险合同中的“突发”情况,但不能证明吴某的死亡同时满足外来、非本意、非疾病等其他三个条件,故不构成意外伤害。
最终,法院驳回吴某家属希望获得两倍赔付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只需赔付30余万元的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