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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都环保局原局长获刑 曾被评“绿色功臣”(图)
2015-10-29 15:41
中国新闻网

徐春元一案庭审现场

徐春元一案庭审现场

9月17日,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前往江苏省高淳监狱,就查核立功情节,提审已在此地服刑的扬州市江都区环保局原局长徐春元。已经服刑近3个月的徐春元对检察人员表示服判并表达了对家人的愧疚之情。

徐春元曾先后担任过江苏省江都市外经委主任,江都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江都区政协副主席,仕途一帆风顺。他担任江都市环保局局长5年多,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10年,徐春元被国务院、环保部、国家统计局、农业部联合表彰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先进个人”,并被江苏省环保厅表彰为“绿色功臣”。

那这样一个“绿色功臣”是如何变成“环保罪人”的呢?

收钱很谨慎细水长流

有个人不得不提,他是徐春元眼中“年轻有为的企业家”:扬州市大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江(另案处理)。

2006年,徐春元调任江都市环保局局长,包括大江公司在内的化工企业,都是他的监管对象。而大江公司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废气排放不达标,且该公司新增设备及设备改造、技术升级,都必须经江都市环保局审批。

2007年春节前夕,李玉江拜访徐春元。一番寒暄后,李玉江放下一个装有烟酒的袋子,徐春元发现里面有一个装有一沓百元现金的信封。徐春元当即让李玉江将信封拿走,态度十分坚决,李玉江只得带着现金悻悻离去。徐春元之所以没收是因为他对李玉江不了解。经过观察,徐春元发现李玉江能力很强,处世低调谨慎,是当地年轻有为的企业家。凭着多年的阅历,徐春元认为,李玉江这人可交。

2008年春节,李玉江照常上门拜年,这回徐春元不再客气,笑纳了1万元。之后每年春节,一个真心送,一个放心收,礼金由1万元加到4万元。徐春元对李玉江也是照顾有加。2011年大江公司的“锅炉改造”和“二甲胺吸收回用装置”项目未批先建,徐春元不仅没有按规定对其处罚,还帮李玉江补办了审批手续。

2014年5月14日,江都、泰州交界处新通扬运河水域发生水质异常事件,即“5·15”水污染事件。大江公司因处于污染水段的上游,被列为重点调查对象。时任江都区政协副主席的徐春元受江都区委区政府指派参与处理“5·15”水污染事件。

省调查组经过调查,排除了大江公司与“5·15”水污染事件的关联性,但发现大江公司存在未批先建、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私设暗管非法排污等问题。江都区政府遂责令大江公司停产整治。情急之下,李玉江携80万元巨款登门,请徐春元出手相助,并对徐春元讲:“你年龄也大了即将退休,到我公司来,我每月起码给你5位数。”徐春元知道大江公司与“5·15”水污染事件无关,乐得送个顺水人情,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帮助李玉江渡过难关,退休后自己能到大江公司任职,也是不错的退路。但未曾想李玉江因涉其他案件,被纪委带走协助调查,徐春元几经权衡后选择投案自首。

环境执法权他可生财

环境执法权可谓环保部门手中的尚方宝剑,对环保企业而言,这不仅左右着其兴衰,而且可予夺其生死,众老板自然对大权在握的徐春元礼敬有加。

在对徐春元的24项指控中,绝大多数涉及环境执法权。2011年下半年,曹某经营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球磨机打磨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比较大,当地居民意见很大,并向环保局投诉,但是一直未能解决,企业与居民的矛盾不断升级。后来徐春元查看现场发现,企业的确存在噪声污染问题,按照规定,该企业需要进行停产整治,如此企业会面临很大损失。在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间,徐春元选择主动帮助企业与居民协商,使这个问题得以最终解决,后曹某送给徐春元1万元表示感谢。

2014年,央视二套栏目对孙某公司进行了环保方面的负面报道,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股票价格受到很大影响,孙某遂请求政府出面协调,因为徐春元善于沟通协调,当时的江都区政府领导就请徐春元出山,协调处理此事。经过徐春元的运作,此事果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孙某奉上1万元表示感谢。

在徐春元看来,为企业排忧解难,是本身职责所在,间接地为当地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不仅广受好评,也受领导器重。帮了企业这么大忙,收点感谢费也不为过。

环保补助金 他能做主

根据相关规定,环保补助金应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补助。它原本是鼓励更多的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加快转型升级,降低环境污染,却不曾想在徐春元的手中,却变成了一块任其分割的蛋糕。

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有7起和申请环保补助资金相关。2007年,翁某的公司申报电镀生产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通常程序是省环保厅下发目录,企业按照要求申报补助资金,申报需先通过江都市环保局审核,再逐级申请,通常这种项目补助资金很难争取到,但在徐春元的关心、协调下,江都市环保局不仅帮助翁某整理申报材料,而且积极向省环保厅争取,最终翁某顺利地拿到了150万元的补助资金。2008年春节,翁某借拜年之机,送给徐春元2万元。

2008年,樊某的公司向江都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希望他们公司的电镀废渣综合利用项目能够获得环保补助资金。在徐春元的帮助下,樊某公司如愿拿到了25万元的补助金,樊某随后送上2万元表示感谢。

2015年3月19日,扬州市中级法院认定徐春元收受24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60万元、美元2000元,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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