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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昆明驾车撞人致1死11伤 一审获刑13年(图)
2015-10-30 15:37
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10月29日,曾备受关注的金殿公园驾车撞人案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建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时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一并进行了判决。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10月29日,曾备受关注的金殿公园驾车撞人案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建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时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一并进行了判决。

2015年4月30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建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施江萍、何兆升、马琼秀、王晓飞、王瑾、王昕彤、尚文兴以要求被告人刘建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刘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5年7月22日,9月18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刘建春在昆明市盘龙区金殿公园正大门外,见人多遂预谋在此危害人群。后被告人刘建春返回昆明市盘龙区金殿伍家村的家中,携带了菜刀和匕首各一把后,于当日10时许,驾驶车牌号为云A852H1的“尼桑”牌逍客城市SUV轿车再次到达金殿公园正大门外。被告人刘建春进行试车并选择好作案对象后,驾车反复冲撞、碾压金殿公园正大门外以及正大门入口处台阶上的群众,致被害人王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马某某、尚某某、杨某甲、严某某、田某某、杨某乙、杨某、姬某某受伤。后被告人刘建春所驾车辆被现场车辆及群众逼停。被告人刘建春在昆明市盘龙区金殿公园正大门外被群众抓获后移交公安机关。后经鉴定:被告人刘建春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此次事故共造成十二名被害人不同程度伤亡。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因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多器官功能衰竭等原因死亡,被害人马某某轻伤一级,被害人尚某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甲轻伤二级,被害人严某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乙轻微伤,被害人杨某甲轻微伤,被害人田某某轻微伤。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建春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十一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建春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建春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我院以被告人刘建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时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一并进行了判决。

由于本案因发生在公园这一公共场所,案发时游客众多,被告人刘建春的行为恶劣,造成多人伤亡,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该案的审理也备受媒体关注,特别是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对于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庭审中也成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最终,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刘建春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机构是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及参与鉴定人员均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材料包含被告人刘建春以前看病的病历等,故该鉴定结论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在充分了解被鉴定人的病史,并综合多项材料,在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检查后依法作出的客观专业意见,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被告人刘建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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