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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城管局一中队长受贿29.5万获刑7年
2015-11-04 16:11
中国新闻网

日前,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5万元。

蔡某,2013年11月担任南昌市城管局青山湖分局昌东中队长。自2014年1月以来,村民魏某、吴某等人在搭建厂房中因规建手续不全而被该中队认定为违章建筑,之后在蔡某帮忙下,均顺利建成,为此,蔡某收受违建村民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2014年初,村民熊某在建住宅过程中因未办理任何建筑审批手续而被该中队制止,后蔡某收受熊某人民币2万元帮助熊某顺利建成住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9.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蔡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退缴了全部受贿赃款,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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