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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越狱案两人判死一人无期 涉暴动越狱等数罪
2015-11-14 20:13
新京报

昨日,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从右至左)在宣判现场。当日,延寿县暴动越狱案宣判,三被告二死刑一无期。新华社发

  昨日,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从右至左)在宣判现场。当日,延寿县暴动越狱案宣判,三被告二死刑一无期。新华社发

监控画面

监控画面

昨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盗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李海伟被判处无期徒刑。

昨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盗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李海伟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4年9月2日4时40分许,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3名在押人员杀死一名民警后“越狱”外逃。哈尔滨市公安局1.5万名警力全力搜捕。3日晚,脱逃人员李海伟被民警擒获。4日零时50分许,脱逃人员王大民被擒获。11日17时左右,脱逃的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高玉伦被抓获。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玉伦服判,不上诉。被告人王大民、李海伟提出上诉。

图解延寿越狱杀警案 入狱缘由

高玉伦 2013年12月,高玉伦在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万宝村北安屯村,因琐事持尖刀将被害人李某某杀害。

高玉伦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海伟 2014年3月,李海伟因怀疑前妻张某与被害人崔某某存在两性关系,持菜刀砍崔某某数刀,致崔某某重伤。

李海伟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大民 2013年2月,王大民指使他人对王某家进行打砸,致多人受伤。后王大民潜逃期间,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57239元。王大民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

作案动机

三人被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101监室。

高玉伦、王大民因面临重刑,遂预谋将看守所值班民警制服后越狱,并准备了作案工具,还纠集李海伟参与。

作案经过

2014年9月2日4时30分许,值班民警段宝仁将高玉伦从101监室提至看守所值班室内。王大民、李海伟趁机逃出监室至值班室外伺机作案。高玉伦先用胳膊勒住段宝仁的颈部,王大民、李海伟见状冲进值班室内共同将段宝仁按倒,因段宝仁反抗,王大民、李海伟用拳头多次击打段头面部,高玉伦、王大民用毛巾用力堵压段宝仁嘴部,致段宝仁机械性窒息死亡。

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按事先计划,在民警衣柜内找出警服换上后逃出看守所。李海伟、王大民、高玉伦分别于2014年9月3日、4日和11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在被依法关押期间,有组织、有预谋地采取杀害监管人员的方式,脱离监管场所,其行为构成暴动越狱罪。

暴动越狱犯罪系共同犯罪,高玉伦、王大民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李海伟系积极参与者。

故意伤害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亦系共同犯罪,王大民系主犯。王大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王大民在盗窃犯罪中,所盗物品均已被追缴,可以从轻处罚。李海伟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均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高玉伦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大民犯暴动越狱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李海伟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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