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江山男子何某夫妻欠人钱输了官司后在外躲债,因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无法申请信用卡,他们就偷取姑妈的身份证,通过“中介”冒充他人,骗领7家银行的多张信用卡,采取套现、消费等方式实施诈骗,前后共计骗得21余万元。
江山市法院日前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6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何某妻子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32岁的何某曾因生意亏空欠下百余万元债务。早在2012年初,陆续有债权人将何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在江山无处藏身的何某为逃避执行,选择了“跑路”。
逃到杭州后,他靠帮人做信用卡套现,赚点利息差度日。此外,何某因上了法院的“黑名单”,坐高铁、办银行卡、住宾馆等处处受限,于是他便想找一个“假身份”作掩护。
周某的姑妈经营酒厂,平时生意繁忙,何某发现姑妈无暇注意保管随身物品,且她对妻子周某比较信任,员工亦对他们较为熟悉。何某随即向妻子提出盗取姑妈身份证的计划,周某听后,半推半就地答应下来。2012年6月,何某、周某两人带着孩子假借串门,利用聊天之机,成功偷取了姑妈的身份证。
在2012年9至11月期间,何某拿着姑妈的身份证,通过“中介”,向7家银行申请了5000元到9.8万元额度不等的贷记卡。之后,夫妻两人将上述信用卡内的资金用于购物、转账、取现等,截至2014年3月,共计透支消费21万余元。其中,何妻周某参与透支涉案信用卡约2万元。
2013年7月,姑妈到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有逾期贷款,上了央行征信中心“黑名单”。经查询得知,她被人冒用身份办信用卡,于是赶紧报案。
2014年3月,民警将何某、周某一举抓获,并在其房间内搜查到了受害人丢失两年的身份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周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本案的法官昨提醒大家,平时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证件,特别是身份证不能随处乱放,也不要随意借给别人,一旦丢失,要定期核查自己的信用信息。像本案的姑妈,平时身份证都放在轿车的驾驶座内,几个月不用、被他人盗用,还不知道,正是自己的疏忽给了何某夫妇作案的条件。还应注意的是,个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也不能随意留给他人,以防被不法分子冒用,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