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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130万还212万利息太高?原告起诉返还25万利息
2015-11-18 15:16
法制晚报

张某以干工程为由向65岁的闫先生夫妇借钱,并许诺在通州西集给他们买一个小院作为回报,轻信张某的话,闫先生夫妇将房屋抵押借款130万给了张某。

不料张某拿钱后彻底消失,夫妻俩不得不偿还本金和82万高额利息,并将唯一的住房卖了还钱。钱还完后,闫某夫妇认为自己还的钱超过了年利率36%的部分属于高利贷,于是夫妻俩将出借人东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5万利息。

今天上午,该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借130万还82万利息要求返还25万

上午9时30分,原告闫先生夫妇与代理人坐在原告席上,两个人都是65岁。

据两人诉称,朋友张某说在湖北襄阳有个项目,向他们借点钱,会给他们利息。因为两口子拿不出钱,张某介绍他们认识了东某,并提出让他们把名下的房屋抵押给东某借钱。

2013年3月,夫妻俩与东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向东某借130万,夫妻俩用朝阳区的住宅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个月,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如夫妻俩未按约定还款,每延迟一天,需向东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

拿到钱后,闫先生将130万悉数交给张某,张某向两位老人承诺,自己会尽快还钱,让他们早日拿回自己的房屋。

闫先生称,此后他多次催促张某还钱,张某开始推脱最后消失不见。怕唯一栖身的房屋被卖,夫妻俩不得不四处借钱并按照合同每月交纳5.2万元的利息和滞纳金给东某。

2014年,夫妻俩实在无力再支付利息和滞纳金,以230万元的低价将房屋出售,并连本带息给了东某140万。

闫先生说,除本金130万外,他们共支付给东某利息、滞纳金82万元。

朋友向我借钱时曾承诺给买小院

闫先生说,张某向他借钱时,许诺了好处,“张某说是湖北一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在襄阳有一个项目,许多银行都参与了,国家也拨款了,但还没开工,说向我借款最多一个月,还给我看了很多材料,承诺给我在通州西集镇买一个小院作为回报。”

闫先生说,今年8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闫先生认为他们偿还的利息超过年息36%的标准,要求东某返还超过借款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25万元。

被告:借钱合同说的明白不存在高息

在庭上称,东某称,“我不认识张某,欠债还钱,他们想要钱该找张某。”东某认为自己索要的利息没有超过36%,且借款发生在2013年,不适用今年发布的《规定》。

东某表示,原本原告应该按期还钱,但是自己看到原告已经把房子卖了还钱,非常可怜原告,所以也没有一再催促原告,更不存在自己高利息借钱给原告。当时签订借钱合同时已经都说明白了,不存在高利息的问题。

随后法官向被告解释,虽然最高法的解释是今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但只要是9月1日立案的都适用这个解释,不管借钱是否发生在什么时间。

在法庭上,闫先生夫妇说,失去住所的夫妻俩只能租住在一间20平米的老旧危房内,他们至今无法联系不上张某。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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