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交委把自己非法营运的汽车扣留,今年6月3日下午1点过,成都男子张留(化名)到成都市成华区一汽车站停车场内成都市交委某执法大队办公点,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含汽油的爆炸装置,对交委的执法人员进行威胁。民警到达案发现场立即将张留控制。经成都市公安局枪爆科检查,该爆炸装置含有起爆装置。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现场起获的爆炸装置检出汽油成分和烟火药成分。近日,法院判决其犯爆炸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张留为取回被扣留车辆,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含汽油的爆炸装置,对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从而引发站内不特定人群恐慌,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张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判决张留犯爆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