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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9日新媒体专电 近日,一则贵州出台的“酒席新规”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眼看春节临近,“移风易俗”的新规为何没能成为节前的“一股清流”,反而成为大家吐槽诟病的谈资?“中国网事”记者采访发现,日前一些地方出台严控大操大办的“酒席新规”,却引来不少网民质疑,“权力之手”是否“越了界”?
多地出台“酒席新规” 严管大操大办
据贵州当地媒体报道,贵州凯里市日前印发了《凯里市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重新对婚丧操办酒席范围、规模和申报程序进行了修改。其中,复婚、再婚不得操办酒席,一事多办、一事多地办等情况也属违规操办酒席行为。
按照其中的“办酒席审批程序”要求,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嫁酒席须由办酒席家庭中职务最高的党员干部申报,事前填写《凯里市干部职工操办婚嫁酒申报表》,报纪委备案;群众操办婚嫁酒须填写《凯里市村(居、社区)群众操办婚嫁酒申报表》,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备案。
无独有偶,据河北媒体日前报道,河北邯郸磁县的258个村全部建立红白理事会,制定了有关婚丧的村民村规。比如酒席不超过20桌,酒的价格不能超过20元,烟不超过10元……
而在山东,邹城市石墙镇张楼村早在十年前就开始提倡村民节俭办理红白事,目前已有80%的村民签订了移风易俗承诺书,婚丧嫁娶等事宜简办。在今年1月张楼村的喜宴上,新郎自家亲朋只能吃一顿饭,且这顿饭每桌只有一个菜,引发了大家的关注。
除了“管住嘴”,在江苏镇江,市政府明确要求公务人员春节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一条纪律,公务人员执行不允许打折扣。
网友吐槽“管得太宽”“矫枉过正”
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恶习,一直以来备受人们诟病。但如果不是大操大办,却也要被“一纸公文”“移风易俗”,似乎就显得有些不近人情了。不少网友肯定了贵州凯里印发新规的出发点,但对于这样行政干预的做法却难以接受,以至于引来一片质疑之声。也有媒体评论称,移风易俗的事儿,岂能“霸王硬上弓”?
“婚宴只上一个菜是不是有点矫枉过正了?”“简直就是作秀。”“看着这样的婚宴场面,一桌子人围着一碗菜喜笑颜开,画面有点滑稽,不合常理啊……”对于山东张楼村的那场婚宴,网友们也纷纷吐槽留言。
不少网民表示,政府应该管的是那些巧立名目滥办酒席、以权谋私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而非正常的民风民俗。单靠一纸“红头文件”,工作方法是否过于简单粗暴了?是否管的太宽了?
与此同时,一地党委政府有没有权力约束本地普通群众办婚丧嫁娶酒席的行为也遭受了质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认为,在当前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地方政府出台此类规定其实是不严肃的,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样的规定甚至有违反宪法和行政许可法之嫌。“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法治时代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因此,对于此类要求,只能对群众进行号召、提倡,不能硬性规定。”
专家:需避免权力“越界”、执行“走样”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这些“奇葩规定”反映出目前治理大操大办的行政行为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值得警惕。如果把一切沿袭至今的传统仪式都当成繁文缛节摒弃,那不是帮助民风民俗“风清气正”,而是在扼杀民间风俗,让民间文化失去了丰富性。“权力在引导与提倡节俭办理红白事时,要能坚守法律边界,多引导与提倡,避免权力粗暴插手。”
“多地出台这样的政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地方政府在应对奢靡之风等不当行为时还没有找到理性对策,处理方式简单粗暴,科学决策的能力还尚有不足,需要在实践中改进、修正。”中共中央党校中国干部学习网当代家风研究院院长黄鹤春说。
汪玉凯、黄鹤春等专家认为,行政权力的“手”应当厘清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即便不是普通群众,公务人员在不行使公共权力时在道德规范范围内应享有与普通公民相同的权利。
多位受访的专家表示,在具体实践中,既要对民风多一些正向引导,也要避免政府用力过猛,同时对“提倡”和“规定”的边界需予以划分,而不是简单地搞“一刀切”,否则政府有懒政之嫌,且易引发民怨、适得其反。
贵州出台"酒席新规"引热议 官方:仅限公职人员
新京报快讯 贵州出台的“酒席新规”今日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其中规定,复婚、再婚不得操办酒席,一事多办、一事多地办等属违规操办酒席行为。记者从当地宣传部获悉,新规系纪委主导,仅针对公职人员。
河南栾川出新规:红事每桌饭菜价格不超过150元
2017年1月6日,河南省栾川县下发《关于在全县开展“推动移风易俗 树立文明乡风”主题活动的通知》、《关于“加强红白理事会建设推动移风易俗”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红白理事会制度,并明确了红白事参照标准。
红事用餐标准为,正席不超过十菜两汤,白酒、红酒一般每瓶控制在30元之内,最高不超过50元,每桌不超过两瓶;烟一般控制在每盒6元以内,最高不超过10元,每桌不超过两盒;大力提倡不用烟酒或少用烟酒。宴请仅限于男女双方亲戚,最多不超过20桌,党员领导干部置办酒席数量严格按照县纪委有关文件执行。饭菜价格方面,农村每桌不超过150元,县直单位人员不得超过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