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满期待的出国游却因签证问题被迫取消,所付费用旅行社能否退还?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签证取消为不可归责事件,判决旅游公司在扣除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退还张先生12825元。
起因
出国游刚到北京
需要面签取消行程
2014年3月,张先生委托重庆一家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的门市部办理5人的出国旅行签证,并支付了10200元的签证费。
此后,张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美国西海岸三城9日超值之旅”的旅游合同,并支付了5人的全部旅游费用62500元。该合同规定: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4月25日,张先生一行5人按照约定的时间赶到北京准备出行。当日下午,张先生接到成都美国总领事馆的电话,被告知5人需要重新到成都面谈,已经办理的签证不能出境。张先生立即联系旅游公司,旅游公司向成都美国总领事馆发函询问并确认属实,张先生一行5人遂未能出行。
起诉
认为旅游公司存在过错
起诉要求退款
张先生认为,旅游公司未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按约定提供旅行服务,导致其不能按期出游,在得知无法出行时,旅游公司亦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存在过错。
协商未果后,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退还旅游费用62500元,赔偿签证费10200元及往返北京和成都的交通费、住宿费18302.5元。
而旅游公司则表示,张先生5人已经给旅行社实际产生了53317.5元的损失,包括机票损失9935元/人、房费损失728.5元/人等。而且旅游公司辩称,张先生请求的签证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是基于委托代理签证关系产生的,而不是基于旅游合同产生的,应另案起诉。因此,在扣除全部损失后,旅游公司只能退还张先生6682.5元。
另查明,五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均载明该行程单不可以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