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牙制品,国家明令禁止销售。
女子刘,中专文化,住侯马市。
2016年3月至6月,刘通过微信3次与微信昵称为“A奋斗A”的人联系,并微信转账给“A奋斗A”共计4000元,用于购买象牙制品。“A奋斗A”通过快递将象牙制品发送给刘。刘则将象牙制品放在自己经营的“某装饰品店”内用于销售或购物折价赠送。
2016年7月7日,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民警将刘店内疑似象牙制品的项链、吊坠、吊牌、饰品等物予以收缴。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除了8件不能确定其具体种属外,其余野生动物制品均为象牙制品。象牙为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均为国际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象牙制品重0.4575千克,价值19063元。
法院认为,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刘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