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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判无期 杀人原因是什么?犯罪手段残忍
中青网
2017-06-02 10:58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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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职校学生犯罪案例。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8年9月28日出生,捕前系某职业学院学生。

胡某某在上学期间,与其同学宗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3年12月2日6时许,胡某某在学校公寓楼一楼大厅趁宗某某不备,持刀割其颈部并连续捅刺胸腹部,致被害人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就在此事发生前5个月,2013年7月21日,胡某某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陈某某捅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持刀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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