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职工、怀孕后需保胎休息的,应适当休息。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规定办理。”
4月7日,记者从青海省有关方面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政便民、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日前,青海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省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第十一条修改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第十二条修改为:“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劳动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劳动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的规定办理。”
据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是2019年2月14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还包括了其他规章内容的修改,该决定于日前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