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1月13日消息,韦先生将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送入护老院,孰料,母亲入院21天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就此,韦先生将护老院起诉至江南区法院,索赔23万余元。日前,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先生无证据证明其曾事先向护老院告知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和母亲应承担主要责任,护老院应承担1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韦先生不服,已提起上诉。
韦先生于2008年3月6日将母亲送至南宁市阳光护老院进行全权护理。入院时,韦先生要求:未获家属同意,不能让母亲自行出入护老院。然而,母亲却在入院21天后,私自外出至今未归。韦先生一边搜寻母亲下落,一边与护老院打起了官司。2010年3月,他首次将护老院起诉至江南区法院。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护老院返还韦先生所交的押金、预付生活费等共计601.28元,及其寻亲产生的经济损失374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去年4月1日,韦先生寻母无果,由良庆区法院宣告其母亲死亡。之后,韦先生一纸诉状将护老院、合伙人起诉至江南区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23.9万元。
该案开庭审理时,护老院提出,韦先生将母亲陆女士送至该院时,隐瞒了陆女士患有精神疾病。当时,医护人员对陆女士进行形式性审查,未发现精神异常。护老院认为自身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担责,责任应由陆女士以及其子女来承担。陆女士走失时年仅45岁,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外,陆女士的儿女将其送至不具备医治精神病患者资质的护老院照顾,并隐瞒其精神病史,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责任。
日前,江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陆女士患精神分裂症,2000年时在南宁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此后曾到医院就诊。2008年3月,护老院在陆女士的入院记录中写明:入院行走方便,几年前头部外伤后有大小便失禁,有时候朦胧。
法院审理认为,韦先生与护老院有约定,不同意陆女士自由出入,故护老院应尽审查和注意义务。而护老院明知陆女士大小便失禁、意识有时朦胧,其在有相对封闭的院落和门岗执勤的条件下,仍致陆女士走出院外失踪并导致宣告死亡,故对陆女士的走失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中,韦先生无证据证明,其曾事先向护老院告知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此外,陆女士虽被诊断有精神疾病史,但是并未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据此,韦先生和陆女士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一审酌定护老院对事件承担10%的责任,韦先生、陆女士承担90%的责任,判决护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1893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一审判决后,韦先生不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