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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陌生女子吻没拒绝起纠纷 被阻拦后拔刀捅人逃离现场
2017-01-18 15:32
法邦网

 

男子被陌生女子吻 欣然接受在街头亲热被正牌男友抓住

2016年2月1日4时50分许,市民秦女士在外聚餐后回到住处门口,打电话约见男朋友张某。在等候张某期间,被告人杨勇志路过此地。由于道路灯光较暗,且喝了酒,秦女士误将杨勇志错认为是自己男朋友,便上前抱住其亲吻。杨勇志没有拒绝,与她在街头相拥而吻。不料,秦女士的男友张某刚好从家中走来目睹此事,非常气愤。秦女士发现后立即推开杨勇志向张某解释,还质问杨勇志。

杨勇志没有回答,想离开时却被秦女士和张某阻拦。于是杨勇志与张某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他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捅向张某的背部。张某被捅后倒地,杨勇志随即逃离现场。张某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去年2月10日,被告人杨勇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规定了除了故意杀人罪外最为严重的侵犯人身的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在客观上,行为人要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男子持刀捅伤他人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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