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退订短信收费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定,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退订短信费用应当由平台方负担。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消息,近日,刘某在A公司平台注册用户,并在上述平台进行购物。随后,其收到一条A公司平台发送的商业推广短信,刘某按短信指引回复退订后,产生了0.1元短信资费。
刘某认为,A公司平台有义务为用户提供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的条件,并承担相应退订费用,故将A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被告支付0.1元短信资费。
被告辩称,原告未有直接证据证明0.1元费用系因退订短信产生,被告不应承担相关费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0.1元短信资费,称系涉案短信退订费用的补偿,但其坚持辩称被告方依法不应承担该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愿成为被告平台会员,双方已就相关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规则达成合意。根据相关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有权使用原告个人信息,根据其个性化需求,以短信方式发送商业广告,原告有权在收到商业广告后通过短信等方式行使退订权利,符合互联网平台商业运作模式的信息推送特征。
但双方未就用户行使退订权利的费用承担作出约定,在该情况下,从保护弱势方权益的角度出发,用户退订短信费用应当由提供订阅和退订服务的平台方负担。
鉴于被告已实际支付0.1元费用,原告诉讼请求已得到满足,但被告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于1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