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物价局发布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规范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商品、旅游景区餐饮业、旅游住宿业等明码标价行为。要求旅行社对有偿导游服务明码标价,旅游餐饮经营者应当实行“餐前消费确认”。
降价促销,应标明原价及现价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有偿导游服务并单独收费的,应对导游服务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包括导游服务价格、计价单位、服务标准等内容。
规定了旅游景区明码标价的项目,包括门票价格、景区内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导游解说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景区内各类游乐项目收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收费(价格)。旅游景区向游客收取费用的各类游乐项目应在售票处明码标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
旅游经营者实行促销活动时,以降价形式促销商品的,应当标明降价原因、降价起止时间、原价及现价等内容;以折扣形式促销商品的,应标明折价原因、折价起止时间、折扣前的价格和折扣幅度;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