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化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某龙一审被判刑11年
10月30日,清流法院对被告人宁化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某龙充当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伞”,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方某生犯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清流法院今年以来审结的首例充当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伞”的案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
受贿罪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某龙任宁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负责宁化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的查禁工作。2009年5月至2011年初,许某生在福建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非法开采稀土,在此期间,张某龙明知许某生盗采稀土的情况,不制止、不打击,还为其疏通关系,被告人张某龙与方某生合谋多次向许某生索取贿赂款共计151.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