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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 老旧电梯增加维保频次
福州日报
2019-07-27 10:31

海峡网7月2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李白蕾)电梯安全直接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是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下午表决通过《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该法规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法规明确,对电梯使用年限达15年的老旧电梯要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

据了解,在去年我省电梯保有量就超过21万台,并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迅速递增。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正进入或即将进入更新或大修期。为保证电梯安全性能,法规要求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或是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增加维保频次和项目,或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

为保障电梯运行费用,解决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问题,法规明确电梯日常运行费用和修理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中电梯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同时对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电梯的情况也进行了明确,保证电梯得到及时更新、改造、修理。法规指出,住宅小区电梯出现紧急情况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的,应按规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拨付要求的,代管单位应立即向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代管单位逾期不审核的,视为同意。住宅小区电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按规定使用紧急情况小额专项维修资金。

什么样的电梯应进行强制报废,报废的电梯再投入使用怎么办?针对这些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法规也进行了回应,指出电梯无法修复或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结论为报废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停止使用,及时予以报废,并要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报废电梯投入使用且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10万元罚款。

法规还要求,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配备能够实现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在电梯显著位置要标明使用管理单位的名称和值班电话、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示等,并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岗。

法规还就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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