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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制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规定
厦门市安监局  
2016-06-02 16:45

近日,厦门市制定《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

规定明确,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规定体现了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要求,在纳入“黑名单”管理的5类情形中,明确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和“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列入其中。

规定还在“黑名单”信息管理程序上,设定了采集、告知、交换、公布和移出等5个紧密衔接的环节及相关责任主体,形成环环相扣、责任明确的闭环管理系统。(厦门市安监局 陈佳玮)

 

(责任编辑:傅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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