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人李某因生意需要,给时任福清城乡规划局局长陈某某(另案处理)送了50万元。日前,他被福清市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下半年,李某得知福清市加油站规划选址方案由当地城乡规划局拟定。为了得到时任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陈某某的支持和帮助,尽早掌握加油站规划选址情况,并加快加油站项目的推进,他想走“捷径”。
李某在陈某某住处给对方送了10万元,请求他给予关照,陈某某欣然收下钱款。之后,李某为了让福清市城乡规划局确定将“鑫闽种业”地块作为建站选址,又送40万元给陈某某。陈某某收下钱,表示会尽力帮忙。
2012年1月5日,李某以福清市“宏华”加油站的名义向福清市人民政府递交报告,申请召开会议研究“宏华”加油站选址扩建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