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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小学生嬉戏被同学用竹签戳伤眼 构成10级伤残
2015-12-09 16:17

近年来,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发,随之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受伤孩子的家长常常感到索赔困难,往往不得不打官司解决问题。而学校也处在十分尴尬的位置,担心成为“无限责任公司”。

校园伤害究竟该由谁来埋单呢?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小学生被同学戳伤眼 校方担责七成

小明(化名)的母亲慕名把孩子送往福清美佛儿学校就读。双方于2011年8月签订《合同书》,约定小明到该校自小学二年级起就读至高中毕业,一次性缴清教育金8.8万元,福清美佛儿学校对学生实行全日制、全封闭的管理。

2014年4月16日下午第一节下课后,小明在和同班同学小宝(化名)嬉笑打闹时被小宝用竹签戳伤左眼。小明躺在地上大哭,英语老师看到后就赶紧过来安慰他,叫他好好休息一下,并没收了小宝的“弓箭”。小明坚持上完了后面的两节课。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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