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华使用自己租来的以及肖某某、江某某的POS机,替客户非法套现了数千万元的资金。虽然她自身仅获利两万多元,但仍难逃刑责。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汪某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郑某某等其余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并各处以相应的罚金。
2011年8月以来,汪某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租赁的鼓楼区五四路鸿运帝豪国际单元房内,雇佣蔡某某、邵某某(均另案处理),使用自己申办或者租赁的5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对外开展信用卡非法套现业务,并按照非法套现金额0.8%到2%的比例收取费用。
据统计,从2011年8月9日至2012年8月9日,汪某华利用上述5部POS机共计非法套现2250万多元,非法获利2.8万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