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12月27日讯 (通讯员 陈钲钲)
110千伏东泮线高压电缆被打桩机击穿 10千伏魁岐线电缆及魁岐村3#环网柜被钩机破坏
海峡网12月27日讯 (通讯员 陈钲钲)案例回放:
2016年12月8日,福州市鼓楼区新店镇义井村某拆迁施工队使用挖掘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房屋拆除作业,造成新店镇义井村12.152.18号10千伏电杆倾斜,周边居民区及学校供电中断9.5小时的停电事故。
2017年2月26日,福州市晋安区发生某市政施工单位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使用打桩机作业致使高压电缆(110千伏东泮线)被击穿停电事故,所幸未造成人身伤亡。
2017年6月29日,福州马尾区发生一起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案件,某施工单位在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使用钩机进行作业,导致10千伏魁岐线电缆及魁岐村3#环网柜被破坏,造成周边居民区供电中断约16小时的停电事故。
上述三起事故,经福州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授权,福州市电力执法办公室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对事故做了现场勘验、询问、笔录和拍照取证,对事故肇事方及事故原因进行认定:以上三起事故施工单位,均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导致停电事故。
违章生险、遵纪则安,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违反了《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依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最终,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法分别对肇事方做出处以1万元罚款及赔偿供电公司电缆损失的行政处罚。
据悉,近年来福州市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案件频发,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搭建,违章施工、作业已成为供电安全的重大隐患。据福州市电力执法办公室介绍,大多数施工人员存在“只有触碰到带电线路才会发生事故”这样的误区,但事实上高压输电线路为裸导线,按电压等级分别有不同的安全距离,只要侵犯线路的安全距离,就会对人身和设备造成伤害。电力设施受到外力破坏时,强大的接地电流将对人体造成巨大的身体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给亲人及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恶果,同时也会造成施工机械、材料着火、损毁,造成电网被迫停运,甚至发生大面积停电恶性事故,给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电力设施的健康状况不仅决定着供用电的秩序,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损坏电力设施属违法行为,谁损坏电力设施,谁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福州市电力执法办公室呼吁: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刻不容缓,增强电力安全知识和普法宣传十分必要,电力事故牵动千万家,电网安全要靠你我他,并且要努力营造全民爱电护电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推行《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内容如下: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二节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电力设施,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确保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等生产区域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等场所内用于生产的设施、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在危及发电设施附属的专用管沟(线)的保护区内,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修坟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附近从事焚烧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漂浮物,搭盖遮盖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四)在火力发电厂的灰坝或者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等危害坝体安全的;
(五)损坏、封堵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和检修道路;
(六)放飞可能影响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或者在线路周围搭盖可能危及线路运行安全的遮盖物、垃圾场;
(七)挖掘、破坏、堵塞、占压架空电力线路接地装置;
(八)移动、损坏、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变压器材、导线、拉线、控制信号传输线缆等设施或其标志;
(九)擅自攀登杆塔、搭接电力线路以及在杆塔上架设其他线路、安装其他设施;
(十)擅自开启、进入电力电缆沟、工井、隧道或者在地下电缆上浇灌水泥;
(十一)损坏海底、江河电缆或者管道,以及实施其他影响海底、江河电缆正常使用的;
(十二)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法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堆放、悬挂易漂浮的物体,垂钓,以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钻探、打桩、挖掘或者超电缆盖板限荷碾压;
(四)在海底、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养殖、超设计水深通航,港口和航道设施的正常建设维护除外;损坏海底电缆警示标志;
(五)其他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距离,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一)35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11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采矿、挖掘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的,应当修筑护坡加固,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四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发生突发事件时,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海底、江河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港口航道设施维护作业前,对可能破坏海底、江河电缆管道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与海底、江河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二)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造成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