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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船员向江面倾倒垃圾 被罚款5000元并责令打捞垃圾
福州新闻网
2019-08-05 09:44

原标题:船员向江面倾倒垃圾 被罚款5000元并责令打捞垃圾

海峡网8月5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黄声煊近日,福州市地方海事局交通海事执法人员出动海事巡逻艇,在乌龙江水域巡航时发现水面上漂浮的垃圾特别显眼,立即打开执法记录仪跟踪巡查。

执法人员根据江面上断断续续出现的易拉罐、食品包装盒等生活垃圾,在巡逻艇前方约500米水域发现一艘同向航行的货船。执法人员驾驶巡逻艇追上货船并登船盘查,货船船员承认在湾边水域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货船因为洪水压港数日,船长及6名船员连吃数日冰鲜食品,趁着洪水退去,他们购买了大量瓜果疏菜肉类等食品饱餐了一顿准备启航运输。见船上垃圾桶装满了,他们心存侥幸往江面上倒垃圾,不料被逮了个正着,被交通海事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并被责令打捞倾倒的垃圾送到岸上分类处理。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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