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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检察院:失火案公诉进乡村 清明防火于未“燃”
福州新闻网
2021-04-01 10:34

清明前夕,闽侯县检察院以一起失火案乡村庭审为契机,为群众送法上门,同时以普法行动倡导文明祭扫,深入推进辖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

日前,被告人周某某(女)因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一案,在闽侯县洋里乡田垱村委会开庭审理。当地村干部、护林员及村民代表50余人现场旁听案件庭审。

经查,去年2月25日周某某在洋里乡某村山场脚下清理杂草,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成堆干枯的茭白杆。因突发大风,火苗引燃农田附近杂草并迅速蔓延引发山场森林大火。后经周某某呼叫,当地村民陆续赶来将大火扑灭。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06.6亩,其中林地过火面积51.3亩,非林地过火面积55.3亩。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对自己引发森林火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当天庭审现场,检察官依法提出指控和建议:鉴于周某某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同时签订补植复绿协议,取得了村民组织和受灾个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理及减轻处罚。随后,法庭当场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周某某在失火地补种复绿51.3亩,保证成活率90%以上。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程慧 郭倩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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