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出台《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相关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作出一系列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在层数和面积上,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3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在层高上,一层层高控制在4.8米以内,二层以上层高控制在3.3米以内,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4米,建筑屋顶原则上应按坡屋顶设计。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村民符合7种条件可申请建房,分别为: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记者 卞军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