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闽侯法院审结一起残疾人和任职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维权的残疾人许某某要回赔偿金9万元。
去年5月11日,许某某入职福州某粮食商行,任职分拣员,薪酬为底薪2200元加提成,每配送一件货提成0.2元。去年11月10日,许某某乘坐该粮食商行雇的送货车送货至长乐菜鸟园区。返程途经某交叉路口时,送货车掉头导致许某某摔下车受伤。后许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右下胫腓联合损伤,住院13天。
出院后,许某某与该粮食商行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向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证据不足驳回申请,许某某遂诉至闽侯法院。
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了解到许某某是一名残疾人。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最低十级伤残等级及工伤赔偿标准,梳理计算了每一笔赔偿金额,随后向福州某粮食商行说明,希望其自觉主动承担起保护残疾人的社会责任。经释法说理,最终该单位同意一次性赔付许某某9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李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