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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园噪声管理有规定 组织群体活动应遵守
福州日报
2022-08-10 10:23

随着福州市公园景观水平、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前往观景休闲的市民和游客络绎不绝,但不少公园都存在噪声扰民问题。

近日,市园林中心通过在公园LED屏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法》,完善园区噪声监测设施,加强人员巡逻和噪声劝导,将“大家唱、广场舞”等产生噪声的群众性活动团体信息纳入公园管理处统一管理,规定活动限定为19时至21时等举措,完善了公园噪声管控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园区噪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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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园内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活动参加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遵守环境噪声及安全管理规定。(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晓瑜)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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