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30日下午分组审议了《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这是福州市为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重新立法。2010年出台并于2017年修正的《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届时将废止。
开展这项立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推动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申报世界自然遗产。草案根据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立足近年来福州市湿地保护的实践经验和做法,对旧《办法》进行修改,内容涉及湿地保护区范围、建立湿地保护研究机构、保护区周边风貌景观保护、保护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保护区管理措施、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草案拟增加市政府支持建立湿地保护研究机构的规定,该机构将开展湿地生态恢复、候鸟栖息环境、候鸟迁徙与生物安全等方面研究;拟规定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不得新设排污口,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等。参照上位法,草案还拟提高对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的处罚标准,提高对破坏湿地行为的处罚标准等。
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发言踊跃,认为在今年的立法计划中增设这一项目很有必要。他们肯定了草案内容,建议继续向外地取经,把先进地区湿地保护的更多好做法吸纳进来,同时还要将更多有福州特色的湿地保护措施写入法规。委员们还就法规草案条文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与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交流,建议有关部门在继续广泛征求意见后,将二审稿提交10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