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维护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福州17日颁布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就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权属约定内容、设计建设移交要求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与修订,进一步加强福州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
《意见》指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配套设施;不包括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其中,属政府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公用设施。
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及为业主服务的配套用房;仅供所在项目业主使用的垃圾集散间、垃圾分类屋(亭)、快递服务用房;人防专用设施;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
未作上述约定的公共设施产权归属,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无相关规定的,依照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约定确定。
在规划上,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同时验收备案。编制规划时,应当明确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土地出让划拨前,规划部门应对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内容、规模等规划条件提出意见。
据悉,2011年,福州曾出台类似的文件。当时的文件规定,较大规模的公共配套设施属政府所有,较小规模的公共配套设施属业主共有,但未界定规模大小,且部分建设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也未明确。随着社会发展,设施的产权归属与配套移交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本次出台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配套设施权属分类内容,优化了使用范围。”市资源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不再按规模划分公共设施归属,而是按照福州实际,按规划功能及公共属性划分配套设施权属。
医疗、文化、社会福利及公用设施,均有所优化补充,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站、健身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属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也新增了配套用房、垃圾分类屋、快递服务用房及人防专用设施。
此外,《意见》在土地出让、方案审查阶段,进一步明确了项目配建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产权归属和移交要求,规范名称表述与方案设计,进一步保障配套设施移交顺利推进。(记者 阮冠达)